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5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
3、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因已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章代替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而废止的8件。本决定颁布前根据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内蒙古农牧业丰收奖1年一次.。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该《办法》实施后,内蒙古农牧业丰收奖每年评审一次,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鼓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
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作为负责自治区农牧业管理和服务的政府部门,在推动农牧业发展、提高农牧民收入、保障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将继续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农牧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4、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牧区教育欠账较多,导致劳动者素质普遍不高,加之农牧业科技推广力度不够,致使我区农牧业科技含量较低。7 、生态建设质量不高、管护不力的现象比较普遍,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倾向有所抬头。
1、高端、智能化。高端:高端机械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民劳动强度,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智能化:智能化作业机械具有自主导航、自动作业、智能决策等功能,能够实现精准作业、高效作业。
2、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官网得知,内蒙古强化技术装备保障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大对高性能播种机械及北斗智能终端的推广“应用”力度,推广先进适用机械装备,提升机播作业质量和效率。
3、为了强化内蒙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落实,要加大对高性能播种机械及北斗智能终端的推广应用力度。高性能播种机械可以提高农作物的种植效率和质量,北斗智能终端则可以提供定位、导航和监测等功能,帮助农民更好地管理农田。
4、强化我区技术装备保障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大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力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一。
5、强化我区技术装备保障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作业机械推广。当前,农业现代化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推动农机装备的升级换代和合理使用已经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6、加大农业作业机械推广。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作业机械推广。加大农业作业机械推广的重要性在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5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农机事故,保障当事人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除田间、场院、草牧场及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涵盖了广泛的农业机械活动场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在第七章中详细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措施。对于农机事故责任者,旗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对于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罚款额度为150元至200元。在特大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罚款范围是100元至150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