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专门探讨了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强调了服务的市场化和规范化。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为本地或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这些服务需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体现了对服务质量的严格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第七章主要涉及法律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对于违反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管理的,根据第30条,若违反第15条的规定,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也是重点管理对象。
5、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6、还鼓励召回有技术缺陷的农业机械。第二十条,维修活动需具备相应资质,包括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和技术合格证书,并在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行为,如超越维修等级、违反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配件等,以及从事报废农机维修和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业机械化起源于20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农业机械技术不断革新,促进了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目前,农业机械化已经成为全球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普遍较高。
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在农业各部门中最大限度地使用各种机械代替手工工具进行生产。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之一。
农业机械化是指利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生态效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