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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机械化发展(山西农业机械化发展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 2024-07-20 浏览: 30 人次

贾家庄山西省汾阳市贾家庄镇

位于山西省汾阳市的贾家庄镇,由17个村庄组成,其中包括贾家庄、米家庄等,坐落在吕梁山东麓汾河之西,与汾酒之都杏花村相邻,距离汾阳古城仅五公里。贾家庄村占地2平方公里,拥有700户家庭和2600名居民,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连接着太汾高速公路和307国道。

贾家庄镇,位于中国山西省汾阳市的东北部区域,距汾阳市政府中心大约4公里。这个小镇拥有显著的地理位置,坐落在吕梁山脉的山脚下,紧邻汾河的西岸,距离历史悠久的汾阳古城仅五公里之遥。

汾阳市贾家庄生态园位于山西省汾阳市贾家庄村,地理位置优越,坐落在吕梁山东麓,紧邻307国道和夏汾高速公路,交通便利。北部邻近闻名的汾酒产地杏花村,南部靠近孝义火车站,东边可远眺平遥古城,距离省城太原仅一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

位于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贾家庄镇东北角的朝阳坡村,占地7平方公里,是该镇的一个重要村落,人口总数为5573人。这个村庄的农业资源丰富,拥有约2700亩耕地,其中发展了7家养猪专业户,为村庄经济增添了活力。另外,三家养鸡专业户也在此蓬勃发展,表明朝阳坡村在畜牧业方面也有一定的规模。

山西农业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有那些出路

1、培养具备机械设计制造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能在工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机械制造领域内的设计制造、科技开发、应用研究、运行管理和经营销售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该专业注重电气工程理论与应用,学生毕业后能从事系统设计、装备制造、运行控制等工作,主要课程包括电路、电磁学、电力系统等。

3、农业技术专家和研究员:农学专业毕业生可以选择进入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业技术企业工作,担任农业技术专家和研究员的一些职位。他们通过研究和应用最新的农业技术和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他们的工作领域包括育种改良、农业资源利用、植物保护、土壤管理、农业机械与自动化等。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土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办企业等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5、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强调了对合作社的扶持与服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扮演重要角色,为合作社提供以下支持:制定并执行针对合作社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和市场、技术信息。指导合作社制定章程,确保规范化运作,以及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运输、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田排灌、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理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正式投入生产前的农业机械新产品进行鉴定验收;对销售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检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应对使用中的农业机械加强质量监督。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对《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培训学校的建设。”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